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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发展与反垄断监管思路

来源:中国新闻日报网 发布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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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海华  陈柳钦

内容提要: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组织形式,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来了压制创新、损害社会福利、破坏竞争秩序等负面问题。本文对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述评,从技术化特征以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维度对平台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平台经济的发展对产业结构、社会秩序等多个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对平台经济的正负效应分析,并进一步诠释了平台经济垄断,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思路:加强政府监管,塑造良好“政府市场”关系;坚持创新导向,激活平台经济创新活力;加强数据监管,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加强经济学分析,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体系;借鉴国外经验,推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等等。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反垄断

新世纪以来,全球科技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重塑世界经济版图。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在不断发展中迸发出引领时代的巨大能量。在平台模式威力不断凸显的同时,实践界乃至学界在平台认识上颇有争议。国际上,以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Amaon)互联网四巨头为代表的“GAFA”,形成数字经济生产和货物及服务贸易的新垄断形式,在跨大西洋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具有强劲优势。对中国产业实践而言,平台经济也已证明其威力所在。以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基础架构的搭建,培育起可跨情境应用的动态能力,从而不断向传统行业和领域实施“非线性打击”。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确实也为世界各国发展带来了新的隐患。平台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成长为行业巨头,形成了垄断格局,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包括欧美、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纷纷开展相关领域的反垄断行动。2020年以来,随着全球科技领域反垄断浪潮的兴起,以及国内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行业的蓬勃发展,中国对相关领域的反垄断力度持续加大。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将关于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相关内容写入其中;2020年11月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先杀对手再提价、不合理搭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系统性规范,说明我国对平台反垄断进入到法制化、规范化阶段。这也是全球对平台经济垄断挥出重拳的一个重要缩影。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7月,监管部门叫停滴滴、货运帮等交通类数字平台公司的上市程序。这一系列操作,使得平台经济反垄断,成为2021年社会最强音之一。为了防止平台经济带来的垄断、数据、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反垄断与反资本无序扩张的各项措施。平台经济的“规范”和“发展”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从发展的方面来说,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对于拉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无序发展、甚至谋求垄断行为。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一个是创新,另一个就是规范秩序。2021年是我国《反垄断法》生效的第13年,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对于平台经济的垄断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平台经济监管规制思路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1.平台经济内涵及特征

平台经济内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突破与互联网的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诸多领域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已成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动力。数字化技术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全方位的运用,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推动了平台经济新业态的崛起。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以及 5G 等信息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下,万物互联化、数据化趋势明显。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游、购、娱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数据的爆炸式增长与商用价值的显现离不开平台经济的助推。一般来说,平台经济指的是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搭建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促成双方或多方供需交易并从中获取利润的新的经济模式。平台经济新业态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组织形式,因此有必要先明晰数字经济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平台经济的内涵做出有效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经济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从数字经济的范围出发,将数字经济分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流程和电子商务这三个部分;第二类从结构角度出发,则将数字经济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等数字技术实现经济社会的全球网络化;第三类从经济活动角度出发,认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第四类从经济产出角度出发,认为各类数字化投入带来的全部经济产出即为数字经济。目前数字经济的概念,被普遍定义为以数字化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组织形式,目前学界对平台经济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Armstrong、徐晋等人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者,他们从主流经济学的角度对平台经济的性质、定价、竞争表现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二是以斯麦茨、福克斯等人为代表的传播政治经济学界,从物质劳动这一路径出发来理解和阐释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劳动理论,从受众劳动理论到数字经济中的数字劳动理论,对理解平台经济的生产关系和剩余价值源泉分析有重要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拓宽了劳动理论的研究视野;第三是国内外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平台经济的具体现实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例如平台经济中的生产关系分析以及平台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化等。

什么是平台经济?从经济角度讲,平台其实就是一个交易场所,通过这个交易场所赚取经营性收入,并带动产生更多交易,使进入场所的各类主体之间形成共生联动的经济关系,就是平台经济。以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为基础,平台经济是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驱动,通过资源共享、产业融合、业态创新等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谢福胜、吴越(2019)认为,平台组织在经济的循环和周转过程中,与经济中其他主体所形成的各种经济联系的总体,就是平台经济。平台经济以敏感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发达的算力和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算法为基础,以数字平台为核心,可以跨时空跨国界跨部门地集成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活动的信息,促进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赵昌文(2020)认为,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平台经济依托实体交易场所或虚拟交易空间,吸引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因素加入,以促成双方或多方间交易或信息交换为目的。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进双方或多方的供求交易,并收取一定费用或赚取差价以获得收益。刘英(2021)认为,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迅速扩张,网购网约车等逐步发展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使生产生活更便捷高效。王璐、李晨阳(2021)认为,可以对平台本质进行三方面界定:其一,平台是一种利用数字技术构建起来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其二,它是一种虚拟市场,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互动的场所。其三,平台能够获取、提供一系列生产资料,比如数据、数字知识和信息等,使不同主体能够构建、出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商业平台组织利用这种数字化基础设施提供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与经济中其他主体广泛参与经济循环运动时,就形成了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数字平台为依托的经济组织形式—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中市场简单分为买卖双方的单边市场不同,平台经济是以双边市场为载体,双边市场以“平台”为核心,通过实现两种或多种类型顾客之间的博弈获取利润。

平台经济的特征

     传统工业经济,以工业制造发展作为核心,以劳动力、自然资源和资本作为基本要素,侧重B2C、以厂商为中心,追求规模效益,依靠扩大生产规模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实现资源供给、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增长。平台经济则诞生于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以信息技术、知识和网络作为生产要素,制造侧重B2C、以消费者为中心,依靠技术追求创新效益,追求创新的速度和经营理念的灵活性,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领先程度。

平台经济快速成长,成为新经济领域中最为活跃的一部分。与传统经济相比较,平台经济发展呈现出层次性、零成本复制性、分工协作、开放性、多属性、外部性、服务性、竞争垄断结合等自身特点。深刻把握平台经济的特点,有助于企业规划市场竞争战略,也有助于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更有助于推动万众创新和整个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有不少学者对平台经济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一,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具有联结多边用户,媒合多方网络组织,交叉网络外部性,自网络效应和数据集中的特点(孙晋2021;王春英、陈宏民2021)。第二,平台经济具有数据提取与俘获优势(王春英、陈宏民2021)。第三,单个平台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性不断加剧(周文、韩文龙2021)。第四,平台经济具备规模经济效应、适用长尾理论、产生网络效应和财富效应、容易形成赢者通吃和大到不能倒的现象等四大突出的特征(刘英,2021)。裴长洪、倪江飞、李越(2021)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了数字信息产品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和数字产业的特点,探讨了数字经济微观主体和共享经济的特征。数字经济平台化趋势是世界经济资本扩张在全球产业链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的社会化扩大再生产新发展形式。产业生态系统无论产业数字化,还是数字产业化,平台经济体已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社会生产组织形态。

平台经济快速的扩张过程中,在诸多领域获得了强大的市场地位,逐渐形成了垄断格局。平台经济通过算法合谋、数据垄断等方式获得了垄断地位,并据此不断进行企业合并或并购,以加强在行业内的垄断力量(谢栩楠2021;王春英、陈宏民2021;梁正、曾雄2021)。平台经济的垄断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大数据杀熟、免费搭售、竞价排名、掠夺性定价、数据信息限制、强制商家“二选一”等等(张素伦2016;王世强2021)。总得来看,平台经济可以总结为盈利模式的持续演进、市场地位的逐渐增强、滥用行为的逐渐显现等垄断表现(余晖、钱贵明2021),其主要是借助算法优势与数据垄断优势来获得强大的市场势力,并通过市场并购等行为来巩固垄断地位。

在平台经济中,由于人们的心理反应和行为惯性,在一定条件下,优势或劣势一旦出现并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不断加剧而自行强化,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垄断局面。平台经济垄断的行为特征首先表现为较强的隐蔽性与强制性,其垄断工具具有极度高效性,对消费者与反垄断规制部门具有较强隐蔽性,算法与数据深度结合促使平台垄断日趋多样却更加隐蔽(王世强2021;孙晋2021)。其次,互联网平台在数据和算法的双轮驱动下,再经由杠杆效应会形成具有跨市场或多轮次市场上的数据与算法的双轮垄断(徐宏潇,马华秀2021;陈兵、林思宇2021;叶明、黎叶明2021;曲创、王夕琛2021)。

1.平台经济的效应分析

平台经济是千百年来,商业模式最大的一次革命。展望未来,平台经济将会以更大的程度来取代传统商业模式,成为交易方式的主体。这是一项历史性的巨大变革,是走向数字经济迈出的重要一步。平台经济的颠覆性不仅冲击了传统商业模式,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改革,还迅速地改变了广大居民获取信息的方式、交易模式、购物模式、出行模式、支付模式,深刻地改变着居民的社会生活习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平台经济在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深化社会分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平台企业对市场份额和数据形成垄断后,继续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不仅无法提升盈利水平,反而会增加运营成本,并会对市场竞争、消费者福利、创新创业等构成威胁,甚至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大。

正面效应

有学者对平台经济的正面效应进行了总结。赵文强(2019)分析了互联网平台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经济效应包括平台网络效应与降低交易成本,社会效应包括促进资源配置、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开发价值源泉、缓解社会矛盾、缓解大城市土地资源压力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等六个方面。余文涛、吴士炜(2019)发现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效应与创业溢出效应。在技术进步、创业溢出、市场集中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平台经济的兴起有利于提高行业的市场集中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生产效率变革。裴长洪认为平台经济还具有规模、范围、长尾效应等优势。

通过梳理诸多文献,本文发现平台经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归结为两类。

第一类是突破空间局限,促进资源配置。江小涓(2017)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打破了贸易的地理藩篱,使资源在更大空间范围内重新配置,即便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形下,仍然有助于促进“企业-行业-平台”模式的管理及其运营效率提高。张俊英、郭凯歌、唐红涛(2019)指出,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明显的空间自相关性,具有显著空间集聚特征。同时,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地理距离权重下电子商务的空间溢出效应最强,增加经济发展因素后有所减缓;差异化空间距离下,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直接效应和空间溢出效应均随着空间相关距离的扩大而减弱。

第二类是提升生产效率,改善就业状况。宋华、卢强(2017)指出诸多细分平台的大数据分析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还有助于识别出行业发展瓶颈和机会,促进资源跨区域、跨行业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行业规模的效率改进,进而带动平台运行管理效率及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万兴、杨晶(2017)认为第三方平台所构建的生态系统拥有海量用户规模、强大的信息技术能力以及多样化的企业类型,第三方平台多属这一特点有助于影院利用不同平台的异质性资源来提高影院绩效。因而第三方平台多属是影院绩效的首要影响因素。岳云嵩、李兵(2018)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主要通过提高生产效率、交易匹配效率和降低出口门槛三条路径促进出口,对中小企业、东部企业和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影响更显著。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了企业进入出口市场的概率,促进了企业出口规模的扩大。出口规模的扩大主要源于国家和产品广延边际的提升,电子商务平台使得企业更多地向发达国家、远距离国家出口。朱勤、孙元(2019)指出平台赋能显著提高了出口跨境电商的绩效。张芳、方虹(2018)发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对物流效率、海关口岸效率、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效率均有所影响,提高了贸易便利化程度,增加了进出口贸易效率。李敏、刘采妮等学者(2020)发现平台经济发展对保就业和稳就业岗位的正向作用。但从劳动关系视角来看, 但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的模式会导致就业的不稳定性, 对稳定就业带来了挑战。通过对上述文献进行梳理,可以看到平台经济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诸多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提升各个行业的管理效率与运行效率,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负面效应

许多学者认为目前的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与挑战。平台经济主要具有以下问题。一是压制创新,抑制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大型平台利用其具有压倒性优势的市场地位操纵市场,损坏市场结构,打破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二是破坏竞争秩序,平台间极易形成恶性竞争局面,平台通过价格战、数据垄断、企业并购等商业手段压制竞争对手,从而破坏竞争秩序;三是侵犯个人隐私,损害消费者权利,大型平台通过各种方式收集用户数据,过度收集、过度开发消费者行为数据的现象屡见不鲜,损害用户正当权益;四是损害社会福利,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平台借助其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只能集中选择少数平台,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选择权的损害;五是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不清晰,导致监管困难(周文2021;胡继晔、杜牧真2021;雍春华2021;徐宏潇、马华秀2021;孙晋2021;李丽红、尹伟贤2021)。

此外,由于平台经济跨界经营趋势逐渐增强,其金融业务的拓展也带来了金融风险。张明(2021)认为金融业数据垄断会提升数据不当使用和数据泄漏的风险、潜在抑制金融市场的竞争、潜在加剧金融市场风险。高惺惟(2021)指出平台垄断导致的金融风险传染性、涉众性和溢出效应更强,网络数据信息安全风险更加突出,混业经营特征更加明显,风险扩散速度更快,产生了新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以科技之名逃避金融监管的问题突出,诱导过度负债消费导致的高杠杆和违约风险,数据泄露的风险非常大,资金账户管理的风险凸显,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遏制创新的风险广泛存在。张雪春、唐晓雪(2021)认为许多平台公司在数据和隐私保护等方面十分薄弱,再加上金融监管不足,这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通过上述文献,可以看到平台经济的一个特点是跨行业跨市场经营,这使得一个领域内的风险可以通过平台机制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从而引发金融风险。

1.平台经济垄断的理论诠释

平台经济像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型的垄断和监管难题。随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业界和学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性事实的认识基本达成了一致。由于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平台经济的垄断化趋势日益加速,在经济与社会等领域引发了诸多问题,从而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

同传统经济相比,平台经济在企业边界、产业特征、市场结构等方面均发生明显变化,而传统理论尚无法对此给出权威阐释和指导。传统经济学理论下,完全竞争市场中均衡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而对于不完全竞争的寡头市场,均衡价格满足勒纳方程,即价格与成本的差额与需求弹性成反比。但对于平台经济学而言,其主要的一个结论便是:利润最大化的产品定价与边际成本并无直接关系,重要的是价格结构,而非价格水平。由此,平台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分道扬镳。在平台企业获得垄断地位的过程中,其垄断特征也逐渐显现出来,集中表现为平台企业盈利模式的演进、平台企业市场地位的增强、平台企业滥用行为的显现等。由于对平台企业进行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测算以及算法合谋协议认定等存有难点,所以针对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了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引起了诸多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个行业内确实存在市场集中度过高、定价机制不合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问题(余晖、钱贵明,2021)。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竞争可以使得价格趋向于边际成本,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增加社会福利。因此,完全竞争市场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最为理想的市场结构,而垄断的市场结构则被认为是对理想状态的偏离。在这种理论下,垄断和竞争很难做到同时存在,这无疑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形成的市场结构相矛盾。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实践看,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类,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也是如此。但平台经济特有的虚拟性、网络外部性和开放共享性等特征,引发反平台垄断规制的“相关市场界定”难题。高惺惟(2021)认为,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的特征,平台垄断也不同于传统的垄断,用传统的反垄断理论无法解释平台垄断。平台机构的兴起,使市场垄断力量从一个垂直市场向多个垂直市场拓展。传统经济与平台经济的不同在于生产要素从有形转变为无形,由此产生了不同性质的垄断形成机理。为什么有的平台企业会逐步走向垄断并持续保持垄断?周文、韩文龙(2021)认为,平台经济垄断,主要因平台经济的交叉网络效应、特殊的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混合经营模式,及其产生的“监管脱敏”等导致。标准形成、产权保护容易导致技术型垄断,市场份额是胜负的关键,通过渗透定价的方式最大限度获得市场份额是其重要战略,“赢者通吃”是平台经济竞争的动力。相对于传统产业,平台产业的转换成本更高,这就使规模经济、创新等因素成为推动平台垄断的重要力量。平台机构能够利用基础服务能力形成用户集中优势和数据垄断优势,通过运用“锁定效应”,更容易使垄断地位从第一个领域延伸到第二个、第三个领域。数据控制使流量垄断更加明显,能够在多个垂直市场间传导(高惺惟,2021)。崔友平(2021)认为,大致与以下几方面有关:其一,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营模式有关;其二,与网络外部性与规模经济有关;其三,与数据、流量、算法的垄断强化有关。尹振涛(2021)认为,在规模与效率的关系上,平台经济具有与传统工业经济不同的特性。因此,看待平台规模与效率的关系时,不能以传统工业经济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在传统工业经济环境下,超出了一定规模的“大”可能是“恶”的,也可能出现“规模不经济”。网络外部性具有自我强化的正反馈和自生长机制,一旦超过某个临界点,平台的用户数、交易额将如滚雪球般持续增长,从而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数据是平台经济的核心要素,在平台经济的组织结构以及运行机制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平台而言,其垄断的首要表现是数据垄断。李政、周希禛(2020)从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必然性,数据参与分配的必要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实现方式以及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等方面对数据这一关键因素进行了分析。牛建国(2021)则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审视了数字经济,他认为数据要素转化为数据产品的过程是赋予“人的数据”以使用价值、赋予“物的数据”以劳动属性的过程。数字经济挖掘和激发了商品的创造,极大地扩展了商品的来源与范围,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产出被广泛地商品化了。数字经济的“革命性”通过对传统经济运行模式的“扬弃”而得以体现,但数字经济无法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属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周期问题。王璐、李晨阳(2021)则对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进行了探讨,发现平台经济的一般生产过程是以数据为重要原料、以数字劳动者为特殊劳动力、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为劳动资料,经由数据商品属性吸引资本家竞相采用平台商业模式,以此构建基于数字劳动者的新型剥削关系以实现无限制的价值增殖。由于平台的数据优势,平台可以将其业务延伸到相关领域,数据的跨市场使用将带来新的范围经济,在该领域形成新的垄断,这就是平台的双轮垄断效应。韩文龙(2021)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正在实现数字化变革。李勇坚(2021)认为,互联网平台由于网络效应、双边市场效应、边际收益递减等因素,加上平台利用数据持续优化服务,使平台上能够汇聚大量用户,从而垄断了用户流量。数据作为一种虚拟资源,与实物资源不同,其通用性更强,平台企业在积累大量数据后,通常会出现规模扩大、跨界经营,这意味着其所处市场范围的扩大。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被视为一种生产要素或者生产资料。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不断拓展经营边界的同时,通过多业务场景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大数据),引发了关于“数据寡头”“数据垄断”的质疑。所谓的数据寡头,即排他性地占有大量数据;数据垄断即通过占有大量数据而获得垄断优势。刘英(2021)指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等生产要素具有非竞争性,边际成本低至零,使得平台经济具备超越传统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特征,其中头部平台企业因此取得垄断地位。在平台“归一”逻辑下,数据垄断不仅拓展了价值运动的时空边界、促成了价值运动的平台化,而且使价值攫取在更大范围且以更为隐秘的方式进行,形成了新的异化形式,对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构成了重大挑战。数据垄断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创新,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定向推广”等问题频现。而数据垄断的背后后,伴随的是资本的无序扩张,比如,数字经济无处不在的金融服务有助于资本的扩张,数字经济让金融更加回归服务的本质,通过一系列的消费金融、普惠金融等新型产品,资本也就得到了扩张。

平台垄断的另一个特别之处是算法垄断。算法是平台的基础设施,也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平台在其所开发的市场中,具有很强的基础服务能力,这种服务能力是平台台垄断的基础。作为数字社会的技术核心,当下的算法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治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生活领域,从出门到回家,从进入工作场所到离开工作场所,处处都有算法的帮助。人们衣食住行的每个角落也都有算法在支撑。在生产领域,数字经济的发展,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都依赖于算法的协同。在平台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内部极易产生轴辐类算法共谋,即某一行业经营者依托平台研发的算法进行定价,此时平台成为共谋的轴心与支点。通常算法的透明度很低,平台很容易利用算法对其竞争优势进行强化。比如,利用算法操纵搜索引擎,会对消费者行为和需求产生很大影响,即搜索引擎操纵效应,这些效应使消费者对平台更为依赖。同时变相提高了搜索引擎广告位的成本,对竞争者带来不利影响。现在平台都将算法视为核心商业机密,对监管机构而言,平台算法相当于一个黑箱。平台算法的不透明性,使平台能够利用算法进行反竞争行为,强化其垄断地位。一个最常见的算法垄断模式就是利用默认设置。已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可以要求消费者作出选择,在这个过程中,用特别颜色突出显示一个选项或将其放在第一位,可以极大地增加该选项被消费者选中的概率。算法垄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对自己经营的业务进行特殊照顾,歧视竞争对手的业务,实现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从而扼制竞争(李勇坚,2021)。算法强化平台定价的透明度,提升了数字市场的动态竞争效率,同时增加了对潜在进入者的威慑力。总而言之,数字平台企业通过独特的定价模式调整双边价格水平和结构,运用算法强化企业间定价透明度,实现平台定价权的控制,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进而巩固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算法垄断是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一个独特特征。

垄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中很多重要的议题,包括市场竞争、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问题等。周文、何雨晴(2021)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平台经济的垄断现象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西方经济学的垄断理论倾向于以经济现象作为垄断的本质,主要是从技术、产品、成本以及生产规模等技术层面对垄断进行分析和描述,认为垄断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垄断理论揭示了垄断现象背后所掩盖的深刻的经济关系,研究的是垄断的本质,即垄断是资本扩张的结果。闫境华、石先梅(2021)认为数字资本竞争与垄断呈现出“两极化”的新特征: 一极是大资本数字平台垄断实力和竞争实力的增强,另一极是小资本被控制程度和竞争程度的增强。陈若芳、周泽红(2021)认为数字经济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生产要素,重塑了数字信息产品的生产和交换方式,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并促使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目标逐渐实现。谢富胜、吴越(2019)从平台经济全球化的视角出发,指出数字平台的技术特性及资本对平台的垄断,塑造了动态不完全竞争格局,基于数字平台的劳动组织新形式导致不稳定的就业和工资,使资本积累的逻辑渗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

从理论上说,只要竞争的可能性存在,只要市场没有竖起篱笆,只要新的市场主体有进入的可能,那么这样的竞争就不应该干预。但是,现实如果遵从这样的原则,那么已经存在的平台,就可以利用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效应、数据驱动、算法赋能等优势,形成自增强机制,凭借平台阻止市场新加入者的竞争,容易造成“强者愈强”“赢者通吃”和“平台垄断”。平台形成垄断以后,会积累起强大的战略势能,包括关键技术和大量高粘性的客户。积累起强大的势能以后,就可以轻松地向技术重合度、客户重合度比较高的新的平台市场进行包抄和覆盖,从而阻止新的平台经营者的发展,阻碍创新,从而形成更大范围的垄断。随着这些平台企业成长为“巨头化”、“寡头化”,监管是大势所趋。

1.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思路

在新一代数字技术的推动下,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生产活动重构了生产关系,促进生产要素与生产过程持续变革,驱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升级。但是,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压制创新、损害社会福利、破坏竞争秩序、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会对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平台经济,既应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积极的一面,又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平台反垄断的本质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平台与政府博弈不仅是利益问题,还有深层次的权力问题。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创新和治理举措,甚至会渗透到媒体、学术、监管和司法等领域,形成“公共俘获”。不加以制约与驯服,互联网超级平台不但可能冲击现有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和政治秩序,并且可能突破现有制度框架,挑战国家权力和治理能力。

加强政府监管,塑造良好“政府市场”关系

随着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产业更新迭代不断加快,平台经济扩张不断提速。到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批互联网垄断企业。围绕这一批互联网巨头,美国展开了一场围绕着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模式的反垄断的大争论,并由此延伸至对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以及现行反垄断体系的系统性再思考。吴汉洪(2020)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大争论”出发,对数字经济反垄断进行了分析。高举自由主义旗帜的保守派认为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在于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的目标在于经济目标和经济分析,具体包括消费者福利,市场价格,产品质量,产品可选择性等。激进派也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但认为反垄断的重点在于加强反垄断审查,提升反垄断的执法效力---纵向的执法力度以及横向的执法目标等。新布兰迪斯派则认为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在于保护经济民主、促进生产活动的公平参与、促进收入和再分配的公平。吴汉洪(2020)通过对这三种反垄断理念进行分析,指出新时代的反垄断立法,本质上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要建立在对传统市场经济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反思以及对实践规律的总结基础之上,在探索中找到符合中国实际的方案。

还有一批学者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对平台经济监管进行了分析。首先,究其本质,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模式是资本主义持续发展的产物。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及其发展所产生的问题既可能是其特殊运行方式的结果,也可能是资本运动更深层次矛盾的新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只是将反垄断视为国家在解决产业发展的问题,而更应该聚焦于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逻辑,从资本运动的本质出发来发挥政府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王金秋2021)。其次,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可以转化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工具。数字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垄断程度加强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更多地转化为生产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生产力水平提高(闫境华、石先梅2021)。最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优势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一最高目标。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调整平台经济生态系统运行的模式,打破资本无序扩张的陷阱,更好地规范和发展规模经济,使之更好地推动数字经济有序、良性地发展,推动促进数字经济的核心技术创新,使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周文2021)。

塑造良好的“政府-市场”关系,有效发挥政府的调控能力,是平台经济监管的主基调。平台经济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矛盾运动的结果,但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促使“生产关系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力的发展”。

坚持创新导向,激活平台经济创新活力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目标在于“竞争”与创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点并不在于遏制平台发展,而在于引导其回归推动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本原(胡继晔、杜牧真2021)。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有必要保持竞争与创新的平衡。因为垄断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往往是创新的动力。但当垄断力量过于强大时,既会抑制竞争,也会抑制创新(袁志,2018)。因此,数字经济反垄断应以创新为导向,建立“严重损害创新”审查标准,反垄断应坚守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应将促进创新作为优先目标(唐要家,2021)。通过反垄断的方式促进竞争,从而激发创新活力,最终提升经济运行效率。

坚持创新导向,可以激发平台经济创新活力。首先,政府可以逐渐消除数字经济行业在信贷、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限制,激发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产业政策的激励效用。其次,政府加大对数字经济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补贴。完善数字经济企业的行业准入制度和市场竞争机制。最后,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异质性特征制定差异化的数字经济行业创新激励政策,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快速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以及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余长林、杨国歌,2021)。

加强数据监管,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核心是数据,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逐渐成为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李兆阳2021)。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要素,突破了原有的治理框架,平台之间数据争议的频发,与数据治理规则不够完善密切相关。事实上,数据带来的治理挑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欧盟、美国等均致力于数据相关规则的完善,以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平台垄断主要表现形式则为数据垄断,因而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核心也应当以数据监管为核心。仅从数据类型和数据持有量这两方面,还难以确定是否构成数据垄断行为(陈兵,2021)。孟小峰、朱敏杰、刘立新(2019)等从数据治理角度将数据垄断定义为新形式的行业垄断行为,具体表现为数据寡头拥有和控制大量数据资源。陈兵(2020)从竞争法角度将数据垄断界定为实现数据赋能竞争,既包含对数据资源本身的排他性占有和绝对性控制,也包括借助数据实现竞争过程或场景的垄断,其行为类型包括基于与数据相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

由于数据本身的权利配置并不明晰,平台经营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等形式保护其数据优势,合法占有的公共数据也呈现出垄断的特点,其商业开发和利用存在制度困境。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不应关注数据数量上的多寡,其重点应在行为的垄断性,即数据收集、处理行为有无非法性,有无数据垄断协议或算法上的共谋等利用数据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孙益武2021)。有研究指出,科技公司可以借助数据优势逐渐获得垄断地位,最终形成数据垄断(张明2021;宗良、徐田昊、叶银丹2021)。

因此,数据监管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核心,是政府监管的重要领域。进行数据监管,首先要明确数据权益归属,完善数据流通机制,防止平台企业借助掌控数据的优势不断加强垄断地位。第二,要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防止平台企业垄断数据获取途径,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第三,要加强监管力度,构建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防止大型平台通过商业手段并购竞争对手,形成垄断优势,使其他企业不得不依赖其提供数据与流量资源。最终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市场效率。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生产要素,监管目标有必要从以价格为中心向以数据为中心转变,从而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监管。总而言之,数据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平台经济通过数据垄断的方式加强自身市场地位,形成垄断局面。因此,通过加强数据合理有序流动,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导向,提升数字经济的竞争能力。

加强经济学分析,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体系

平台经济不是法外之地,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进行治理,互联网领域尤其是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是互联网领域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市场经济的基石”,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反垄断法》通过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完善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政府运用公权力来矫正这种市场失灵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目前,反垄断主要依赖法律,但反垄断法律的特殊性非常强调效率,非常强调效率就一定要大量利用经济学方法,经济学分析能够帮助指引整体执法方向,提高执法的效率。要进一步将经济学分析融入到反垄断实践中去,借助经济学吸收新的竞争理论,持续关注新议题,比如大数据垄断、算法合谋、初创企业并购、数据封锁等,尽快厘清逻辑和找到应对的思路。我们虽然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是对于垄断行为的识别、垄断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评估以及基于评估的结果做出相关裁决等方面,其实我们还缺少经验。所以,无论是通过行政还是法庭裁决,我们在机制和人才培养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地方。为了更好应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挑战,我们的执法机构能力要加强,我们的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要加强,我们的地方执法,法院司法都需要加强,形成一个集体的合力,提高执法效能。通过我们反垄断执法的体系和反垄断执法能力的现代化来应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带来的挑战,不断完善平台经济信用法律体系,夯实平台行业竞争监管的制度基础。

借鉴国外经验,推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平台经济发展监管,国外也在做,这些年开始也都是综合性监管因为考虑到创新对社会的促进作用,监管时会允许试错,为的是不断在试错中发现问题,再寻求规范。2019年,美国众议院开始调查谷歌、脸书、苹果、亚马逊四家科技公司的垄断行为。2020年7月,美国国会召集这四家科技公司举行反垄断听证会。随后,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指出这四大科技巨头存在垄断行为,阻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应该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并对其实行“结构性分离”,比如强迫企业拆分或者调整业务结构、禁止其经营与自己已经占主导地位的类似业务等。2020年10月,美国司法部与佛罗里达等11个州联手对谷歌提出反垄断诉讼。随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48位州检察长也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两部草案,将大型数字平台视为看门人,要求这些平台承担特殊义务,意在打破互联网企业垄断,推动欧洲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法案的提议规则,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等大型互联网平台需共享数据,并禁止在平台上偏向自主服务。这势必有助于打破大型互联网平台垄断,遏制亚马逊、苹果、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和潜在大型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行为,优化数字营商环境,赋能数字经济发展。2021年1月14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GWB)数字化法案,对数字平台垄断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

目前,国外针对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模式,陆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管模式。美国是制度组织支撑下的合理原则分析模式,以保护技术和商业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维护自由市场竞争为反垄断目标,侧重行为过程考量的审慎规制模式,并形成了反垄断相关制度立法模式。欧盟则是制度组织影响下的本身违法原则分析模式,以保护中小企业平等竞争、普通消费者福利以及公民数据权利和隐私权为目标,通过制定数字宪法来进行严格监管,侧重目的效果审查的严密管控模式,逐渐形成了数字全方位立法模式(张志安、李辉2021;冉从敬、刘先瑞、何梦婷2021;张安琪2021)。以德国为例,德国推出了“数字竞争法”,在“中介势力”概念、高度重视数据问题、强化对平台规则的监管、拓展相对市场势力范畴、改革并购审查制度、扩大事前监管权力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李强治、刘志鹏2021)。孟小峰、朱敏杰、刘立新(2019)等人在在对数据垄断治理模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局部模式、中介模式以及全局模式这三种数字治理模式。

1.结论与展望

综览现有文献,学界对平台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平台经济性质及其对经济领域诸多部门的影响、平台经济反垄断思潮与监管经验等几个大方面,且已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从既有文献来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会对现行经济格局、社会秩序产生重要影响。学者们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对平台经济性质、平台经济对生产过程以及其他经济领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总得来看,平台经济的影响可以分为正负两方面来阐述。平台经济拓宽了经济发展空间,提高了生产部门管理效率与生产效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带来显著的推动效应。但是,平台经济的发展逐渐孕育出来行业巨头,形成了垄断格局,并带来了压制创新,侵犯隐私,损害社会福利,破坏竞争秩序等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文献进行梳理,针对平台经济垄断带来的四个负面影响,将平台监管建议也相应归纳为以下几点: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创新导向、加强数据监管、借鉴国外经验等四个方面。

在对既有文献梳理完后,目前关于平台经济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补充与完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平台经济与数据之间的关系仍须进一步探讨。数据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数据的权属、安全、流通、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研究仍不足,数据的生产、确权与保护等相关机制仍有待完善。因此,如何建立与完善数据相关的制度机制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是平台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平台经济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平台经济在打通各部门、各行业、各市场之间的交流壁垒,促进资源跨界整合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目前关于平台经济与各产业之间的融合发展等相关研究仍然比较少,平台经济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产业价值链延伸、推动细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仍有待补充。

三是平台经济的适度监管。平台经济监管不止反垄断,还包括平衡创新与垄断的关系,不同平台间有序竞争等方面。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是其垄断行为的重要支撑,各大平台借助充足的市场数据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效率。适度的垄断,有利于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但垄断程度过高,则会压制创新。不同互联网平台在竞争过程中,借助数据优势以及网络效应,压制中小型竞争对手的发展,最后形成“赢者通吃”的垄断局面。因此,平台经济监管,要适度关注平台间的有序竞争这一问题,通过适当监管,既防止“赢者通吃”局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又能保护中小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激发中小型平台的创新活力,激活竞争格局。因此,目前关于平台间有序竞争的研究将是学界需要去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朱海华,男,湖南省邵东市人,钦点智库数字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柳钦,男,湖南省邵东市人,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北京中宣文化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伟